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053号申请人: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龙溪松石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3436-8。法定代表人:李绍红,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89号平街**层*号。法定代表人:邓恒正,总经理。申请人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2013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补偿“沙坪坝区瀛丹金星花园10层烂尾楼及附属设施”相关费用948万元。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未按约付清款项,至今尚欠余款、违约金共计780万元,申请人多次催收无果。现申请人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780万元的财产。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艺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