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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协神乡南青同村红旗街二区74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黑堡乡西白城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或以其家庭成员名义银行存款10,0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建民审判员  张春龙审判员  赵永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春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