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志明、茅胜雁与茅胜雁、沈国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茅胜雁,沈国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737号原告李志明。被告茅胜雁。被告沈国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新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君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明与被告茅胜雁、沈国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好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明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鲁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