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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王浩与被申请执行人杨军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杨军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53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浩。被执行人:杨军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欠款5412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军福银行存款54831.8元(其中本金54120元,执行费711.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军福54831.8元(其中本金54120元,执行费711.8元)元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军福价值54831.8元(其中本金54120元,执行费711.8元)元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达克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叶力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