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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世瑛与被告李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瑛,李玉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刘世瑛,女,197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告李玉平,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瑛与被告李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瑛撤回对被告李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