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长忠、王长城与王长城、王长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忠,王长城,王长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96号原告:王长忠。委托代理人:XX,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城,农民。被告:王长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忠诉被告王长城、王长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忠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长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长忠负担。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飞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