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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祁晓西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林业局,祁晓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林业局被执行人祁晓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祁晓西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滦平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祁晓西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