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讷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唐仁发刘凤霞讷南镇新化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仁发,讷河市讷南镇新化村民委员会,刘凤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唐仁发,1961年5月11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讷河市讷南镇新化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富,职务,村长。第三人刘凤霞,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仁发诉被告讷南镇新化村村委会、第三人刘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仁发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仁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杰代理审判员  秦四军人民陪审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