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唐仁发刘凤霞讷南镇新化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仁发,讷河市讷南镇新化村民委员会,刘凤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唐仁发,1961年5月11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讷河市讷南镇新化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富,职务,村长。第三人刘凤霞,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仁发诉被告讷南镇新化村村委会、第三人刘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仁发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仁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杰代理审判员 秦四军人民陪审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