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修平、周喜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修平,周喜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初许,系该联社理事长。地址:新宁县解放路99号。被告尹修平,男,汉族,1967年3月3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告周喜珍,女,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尹修平、周喜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500元,由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畅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 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