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孙成寺与黎建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寺,黎建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35号原告孙成寺,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童世芳,女,汉族,农民,系原告孙成寺妻子。被告黎建功,男,回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学文,男,回族,个体户,系被告黎建功朋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寺与被告黎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寺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成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成寺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启 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柔金措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