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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690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8月4日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华利,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某某,男,1984年8月28日生,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袁斌生人民陪审员  陈香荣人民陪审员  李朝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陶文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