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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于春梅与马云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梅,马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于春梅,住所地现住白城市阳光家园。被执行人马云飞,地址白城市洮北区。于春梅申请执行马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春梅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民检建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中止原调解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春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