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商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烟台茂源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大舜食品有限公司、马增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茂源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诸城市大舜食品有限公司,马增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初字第58-3号原告烟台茂源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栖霞市庄园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6529554-8。法定代表人姜笃华,总经理。被告诸城市大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诸城市桃林镇马家庄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增贵,总经理。被告马增贵,19年月日出生,诸城市大舜食品有限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茂源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大舜食品有限公司、马增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茂源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诸城市大舜食品有限公司、马增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烟台茂源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诸城市大舜食品有限公司、马增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牟 鹏审判员 孙玉玲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