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梁卫权与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卫权,张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34号原告:梁卫权,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张黎明,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卫权诉被告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卫权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卫权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