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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小伟与陆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伟,陆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346-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伟,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陆凡,男,1967年4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小伟与被执行人陆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凡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人张小伟支付货款94805元及利息3879元(以94805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2122.5元,申请执行费1354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陆凡存款或其他收入102160.5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毅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旭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