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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江昆乐与重庆林建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昆乐,重庆林建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江昆乐,男,汉族,1986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江洪,男,汉族,1955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林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1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0564-6。法定代表人曾学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正瑞,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凡深,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昆乐与被告重庆林建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昆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昆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昆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本院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江昆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