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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袁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699号罪犯袁芳,女,汉族,高中文化,1976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钟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七千五百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至2027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七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7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袁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袁芳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涉毒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又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