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贲志宇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志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贲志宇,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1996年5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管制二年,2001年8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3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贲志宇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贲志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贲志宇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与西十五道街交叉口,以能将被害人未某某涉嫌犯罪被羁押的表哥杨某某“办出来”的名义,骗走未某某人民币80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27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贲志宇抓获。案发后,贲志宇的亲属已代为返还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贲志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安某的证言,被害人未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贲志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贲志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贲志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返还全部赃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贲志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5天﹥。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云亮人民陪审员 姜 珊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艳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