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04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春花与北京竞知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花,北京竞知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04306号原告张春花,女,1965年3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竞知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里九号楼1幢6层609。法定代表人鹿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雨,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号。法定代表人皮定均,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文龙,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春花与被告北京竞知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知业公司)、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张春花诉称:我于2009年参加工作到现在,单位一直没有给自采暖费。根据国家规定,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规定,我能够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15元/平方米,且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自采暖费。故我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我自采暖费9540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春花要求竞知业公司、城管监督指挥中心支付其自采暖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春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青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