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温双河与王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双河,王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657号申请执行人温双河。被执行人王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双河与被执行人王印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