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执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周新军与李长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军,李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1649号申请执行人周新军,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振兴龙石材经销处业主。被执行人李长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新军与被执行人李长海买卖合同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260649元,执行费3809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长海下落不明,其名下财产不足偿付申请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不能,申请人同意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