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雅思国际有限公司、雅斯国际有限公司等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雅思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高锦璇。异议人(被执行人)雅斯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高锦璇。委托代理人周叶锋,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深圳康威家庭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8。法定代表人李国栋。申请执行人深圳康威家庭橱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威公司)与被执行人雅思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思公司)、雅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中国民生银行宝安支行计息,并将计息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该计息结果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雅思公司、雅斯公司对本院的计息结果提出如下异议,在(2007)深宝法执字第0888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异议人至2008年12月8日止共偿还了244358.51元,即已将执行款本金244358.51元全部支付完毕,仅剩利息未还。此后,异议人分别于2009年8月9日、2009年10月14日又支付了20000元。异议人再支付20000元是因多次与上述执行案件法官郭某东协商,以终结执行该案。但当时法官未出具结案裁定书。后也未再追利息尾数。变更承办人后,异议人也多次反映当时情况和经过,才拖延至今天。即使该案未结,经计算,至2009年10月15日止,异议人仅有50758.88元未履行。异议人(被执行人)雅思公司、雅斯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2007)深宝法执字第8889号委托计息函;2、电子回单。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康威公司与被执行人雅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深中法民四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雅思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康威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中国民生银行宝安支行计息,该行于2014年7月作出计息结果。本院随后以(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46-1号通知书的形式将计息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尚欠本息人民币152103.59元。被执行人对该计息结果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46-1号通知书所确认的计息结果,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结果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至于异议人提出的利息产生原因,非属于被执行人法定免责事由,不影响利息计算结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雅思国际有限公司的异议。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志亭审判员 杨继周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 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