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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荣辉与浙江省兰溪市欧瀚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辉,浙江省兰溪市欧瀚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黄荣辉。被告浙江省兰溪市欧瀚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三鑫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辉与被告浙江省兰溪市欧瀚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浙江省兰溪市欧瀚隆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荣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小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