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韩某某,女,27岁,1987年1月10日,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告:刘某某,男,29岁,1985年9月1日,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贾义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