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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关于史爱伟与王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爱伟,王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史爱伟。被执行人王维民。关于史爱伟与王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围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维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维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市火神庙营业所的工资款(账号:621098141000000****)16514.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曹 义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