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成,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4)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周捷燕,被告人黄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黄成路经南宁市江南区淡村二里一巷某房门前时,见迎面走来的被害人韦某手上拿有一台步步高手机(经鉴定,案发时价值1980元)及一个女士手袋(内有现金180元),随即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黄成上前边用手捂住韦某的嘴巴以制止其呼救边抢其手机及手袋,得手后,黄成将韦某推倒并逃离现场。被抢的手袋(袋内现金已被黄成用完)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被发还给被害人。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黄成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现场、赃物照片,被害人韦某的陈述,涉案手机相关凭证,被告人黄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成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黄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成退赔被害人韦某经济损失2160元(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被害人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慧玲人民陪审员 陈红娟人民陪审员 蒙德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颜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