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卫平与李传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卫平,李传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梁卫平,村民。被告李传道,村民。在审理原告梁卫平与被告李传道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梁卫平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李传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卫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卫平撤回对李传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梁卫平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叶大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学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