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镇江立达纤维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施舒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立达纤维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11号申请人:镇江立达纤维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施舒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镇江立达纤维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票据号为30600051/2113446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整,出票人为湖北吉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镇江立达纤维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01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于2015年0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02月05日来函称已找到该票据,并向本院提出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人民币及公告费60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镇江立达纤维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善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