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任守林、赵素枝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守林,赵素枝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丛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守林,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务农,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略阳县,捕前租住武安市。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郭海东,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素枝,曾用名刘素云,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柏乡县人,务农,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租住武安市。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曹振华,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守林、赵素枝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守林、赵素枝及辩护人郭海东、曹振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任守林、赵素枝在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生育一女婴后,商定以6至7万元价格将该女婴卖给他人,王某1(另案处理)得知此消息后,告知其姐王某2(另案处理),经协商,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任守林、赵素枝以56000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王某2。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任守林、赵素枝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守林、赵素枝均辩称是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56000元是对方主动给的。被告人任守林辩护人提出,任守林系民间送养。被告人赵素枝辩护人提出,赵素枝没有非法营利的目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赵素枝在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生育一女婴后,女婴父亲被告人任守林欲将该女婴以6至7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王某1(另案处理)得知此该消息后告知其姐王某2(另案处理),经王某1与被告人任守林、赵素枝协商一致,2013年10月30日,王某2将56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任守林、赵素枝后将该女婴抱走。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赵素枝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1证明,2013年农历9月20日的时候,其在西石门铁矿桥南区单身楼前和别人说话时,听一男子说想把刚生的女孩送人抚养,他要7万元,其将此事告诉其姐王某2,王某2让问问能否少点,其和孩子父母协商,女的说最少56000元,在武安市医院给孩子检查完后,王某2家人把一个灰色袋子给孩子父亲,孩子父母经清点确定是56000元,就把孩子出生手续给了王某2。证人王某2、张某1(系王某1丈夫)所证通过王某1,以56000元价格收买一女婴的经过与王某1证言基本一致;经辨认,张某1指认任守林是卖给其孩子的人。2、证人张某2证明,其和妻子结婚多年没孩子,母亲王某2通过小姨王某1在西石门铁矿给其抱养了一孩子。3、证人申某证实,2013年10月份,其开车把岳母王某1的亲戚,还有住在西石门矿上的一男一女一起送到武安医院。4、证人沈某证明,2013年农历九月,任守林夫妇生了个女孩,经张某1介绍卖给了张的亲戚;经辨认,沈某指认张某1是介绍任守林、赵素枝出卖孩子的人;任守林是卖自己孩子的人。5、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例、婴儿出院记录证证明,赵素枝于2013年10月24日10时许在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生育一女婴。6、警察张某3、郑某证明,赵素枝于2014年5月16日投案。7、被告人任守林、赵素枝供述通过张某1的妻子,将二人刚出生的女孩给别人,得了56000元的情节与王某1、王某2等人证言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守林、赵素枝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素枝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对收取56000元将孩子送人的主要情节供认,当庭所称不是卖孩子,是对其行为的辩解,故依法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所提是送养孩子,辩护人所提没有非法营利,是民间送养行为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收取56000元后,将所生女婴交给王某2等人,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范畴,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守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二、被告人赵素枝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牛学英审 判 员 赵 华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