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卢怀明与重庆市垫江县郭唐湾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怀明,重庆市垫江县郭唐湾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县郭唐湾煤业有限公司火焰沟煤矿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卢怀明,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垫江县郭唐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南印寺村8组,组织机构代码58017704-7。法定代表人李方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述距,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重庆市垫江县郭唐湾煤业有限公司火焰沟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南印寺6组,组织机构代码58017712-7。负责人李方殿,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杨述距,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怀明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郭唐湾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垫江县郭唐湾煤业有限公司火焰沟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怀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怀明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垫江县郭唐湾煤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重庆市垫江县郭唐湾煤业有限公司火焰沟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卢怀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