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河执字0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陈阳平与吴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终结)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阳平,吴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河执字00033-4号申请执行人陈阳平。被执行人吴宗春。申请执行人陈阳平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白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宗春给付借款及利息253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于2014年3月19日前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5300元及执行费3695元,共计256695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阳平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吴宗春给付执行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50000元。被执行人吴宗春已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缴纳执行费369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应裁定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白河执字第0003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清明审 判 员 岳桂兴人民陪审员 熊本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