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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于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63号原告于某,女,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保剑,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闵伯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丁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俞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