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文平与被告程海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平,程海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57号原告罗文平,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被告程海滨,男,汉族,1962年9月29日。原告罗文平与被告程海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原告罗文平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文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文平负担。审 判 长 谢军健审 判 员 蒋飞翔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沙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