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盛学亮与常熟市迎梦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42号原告盛学亮。被告常熟市迎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李袁村。法定代表人单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学亮与被告常熟市迎梦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学亮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盛学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盛学亮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俊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