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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明秀、李明芹与李明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秀,李明芹,李明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秀。申请执行人李明芹。被执行人李明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秀、李明芹与被执行人李明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015)镇执字第4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镇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邱保元审判员  朱庆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建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