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明秀、李明芹与李明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秀,李明芹,李明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秀。申请执行人李明芹。被执行人李明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秀、李明芹与被执行人李明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015)镇执字第4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镇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邱保元审判员 朱庆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建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