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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杨寿安与陈永彪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寿安,陈永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125号申请人杨寿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晓捷、潘银伟,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永彪。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保字第125号申请人杨寿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寿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陈永彪在鹿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浙c×××××宝马小轿车成交款执行分配后的余额10万元范围内进行冻结的申请,并于当日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永彪在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执民字第4011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款项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