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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郝朝风与宋德永、郝朝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朝风,宋德永,郝朝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90号原告:郝朝风,男,1990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宋德永,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郝朝雷,男,1990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朝风诉被告宋德永、郝朝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朝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朝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朝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郝朝风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