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4年3月,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军,蓬溪县蓬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某某,男,生于1969年12月,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