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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郝维山与芦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497号原告:郝维山,男。被告:芦玉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维山与被告芦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维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郝维山负担。审 判 长  姜延庆人民陪审员  高树良人民陪审员  徐延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