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郝维山与芦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497号原告:郝维山,男。被告:芦玉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维山与被告芦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维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郝维山负担。审 判 长 姜延庆人民陪审员 高树良人民陪审员 徐延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