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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龙伟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39号罪犯龙伟,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作出(2001)州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1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作出(2003)湘刑二终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月17日交付执行。该犯系病犯。2007年2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82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97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伟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4.8分。2012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龙伟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伟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26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