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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16号原告邓某某,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邓钧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詹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