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开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秦惠祥与张忠辉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惠祥,张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秦惠祥。被告张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惠祥与被告张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德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陆玉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