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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514)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正东,吴世成,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金正东,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吴世成,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彭龙,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金正东与被执行人吴世成、彭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后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费计人民币15154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3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76163元及执行款2225元,余款未能履行。对于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置当事人履行之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未履行部分款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