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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还晓平、陈益明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还晓平;陈益明;陈益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46号申请人还晓平。申请人陈益明。委托代理人曹凤莲。申请人陈益发。委托代理人黄龙英。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还晓平与申请人陈益明、陈益发因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1月28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益明、陈益发应于2015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还晓平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0,000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还晓平与申请人陈益明、陈益发于2015年1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玲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