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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宋延立与高立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延立,高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732号申请人宋延立,农民。被执行人高立勇,农民。本院在执行宋延立诉高立勇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振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