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虞关龙与虞关龙、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虞关龙,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康豪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863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炼。被告:虞关龙。被告: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俊。被告:绍兴康豪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关龙、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康豪机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101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