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高二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二伟,吴传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高二伟,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吴传来,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禹民一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吴传来妻子陈彭丽存款5000元予以划拨转账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高新开发区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