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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洪华与王炳忠、邓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华,王炳忠,邓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张洪华,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王炳忠,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邓宇,男,1989年3月5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123号。负责人廖如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华诉被告王炳忠、邓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华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洪华承担。审判员  赵春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远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