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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榆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付丽娟诉付彦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丽娟,付彦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榆民初字第365号原告付丽娟,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培英街东沟村2组被告付彦民,男,51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培英街东沟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丽娟诉被告付彦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丽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付丽娟撤回起诉。审判员  易永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