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榆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付丽娟诉付彦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丽娟,付彦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榆民初字第365号原告付丽娟,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培英街东沟村2组被告付彦民,男,51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培英街东沟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丽娟诉被告付彦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丽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付丽娟撤回起诉。审判员 易永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