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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丙青与董长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720号原告:张丙青,男委托代理人:韩守领,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长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青与被告董长安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丙青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丙青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潮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百度搜索“”